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沪深交易所等监管要求,我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如下:
一、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二、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1、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和机构间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除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和承销机构以外,仅对A类或B类专业投资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参与上交所、深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4、上交所、深交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机构可以参与其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及交易。
5、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公众投资者获得资产支持证券的,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资产支持证券,不得另行买入。